為進一步弘揚和傳承勞模精神與企業精神,近日,集團公司正式實施長期從事井下工作職工榮譽制度,著力打造高素質職工隊伍,盡顯對職工的深切關懷。
制度面向在集團公司退休且有過井下工作經歷的職工。在榮譽授予條件方面,從事井下工作至退休,或因7至10級工傷傷殘調離井下工作后退休的,需連續井下工作滿240個月,或累計滿300個月的職工;因1至6級工傷傷殘辦理傷退的,累計井下工作需滿240個月的職工,均符合榮譽授予條件。
為維護榮譽的嚴肅公正,制度明確職工在工作期間,因工作原因受黨內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處分達2次及以上,或受過黨內、行政重處分,不授予榮譽。符合條件的職工,退休時將收獲“榮譽礦工”證書與紀念章,以及一次性3000元榮譽金。在實施流程上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部建立了職工動態管理檔案,及時為符合條件者填制審批表,經行政審批后,納入年度先進表彰文件發文表彰,并組織榮譽礦工代表參加授予儀式。
實施榮譽制度,是集團公司對長期堅守井下職工辛勤付出的高度認可,也是企業“以人為本”理念的生動詮釋,激勵著更多職工投身煤炭事業,為企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。